夫妻间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因非正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一方有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该行为被视为无效行为。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事件情况
魏先生与刘女士相识于2017年6月,两人在相识后的五年间一直保持了比较暧昧的关系,并时有发生性关系。
(资料图片)
就在2022年春节前后,魏先生的母亲与家人先后生病,家中妻子一直守护着这个家,照顾年迈的老人和生病的孩子,妻子的行为触动了魏先生心底的那一丝丝愧疚。
随后,魏先生向情人刘女士提出分手,两人经过多次协商签订《分手协议书》,此时刘女士提出,自己在与魏先生交往期间,曾先后两次怀孕均通过人工流产的方式处理了未出世的宝宝,对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
因此在这份协议书中约定,魏先生需在三年内分期支付刘女士五十八万元分手费。前两年每年支付二十五万元,分手时当面支付八万元。刘女士担心魏先生反悔,在协议中还明确写出,双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条款之含义,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还对“万一不支付”的情况进行了约定,魏先生如果不能按期支付补偿款,按总金额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在分手时刘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赔偿款,可在第一年该支付的时候,刘女士却迟迟未能收到补偿款,经过再三考虑,刘女士还是找到了律师进行咨询。对于她该如何主张魏先生继续支付补偿款,魏先生如果反悔了,这笔钱刘女士需要退回吗?等等问题,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魏先生与刘女士之间签订的《分手协议书》是否有效?首先,从协议内容来看,协议所载“魏先生需分期支付刘女士五十八万元”实际是双方为结束这段感情,魏先生对刘女士给予的补偿,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其次,魏先生支付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分手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
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就违反了我国法律所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婚姻法律所确立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因此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第三者”应予以返还。
